东方融资网解读:获得贷款后就万事大吉了?

发布时间:2023-09-26 106

作者: 东方融资网

来源: 东方融资网

  据统计,目前监管针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向限控领域已开出119张罚单,东方融资网了解到,截至2023年7月末,本年度罚单数量已经达到31张,罚款金额0.53亿元。从不同类型的处罚频率来看,个人贷款流向限控领域是监管处罚重灾区。
  之所以有“限控领域”这种说法,其实是国家金融监管需要穿透看信贷资金流向,也就是说贷款或者非标资产的资金流向都是严格受监管导向约束的。虽然借款人从银行获取了资金,理论上对这笔资金有支配权,但是资金流向何处,银行在贷款合同中是有严格约束的。后续监管中,一旦发现资金被挪用到“限控领域”,银行会立刻收回资金,也就是通常说的“抽贷”。
资金不得违规流向限控领域
  所谓的资金违规流向限控领域,主要包括将资金投向限制产业、房地产、用于证券交易、股权投资、期货市场以及违规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一、限制产业

  “限制产业”是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践中不断形成的,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同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是最早规范产业结构调整信贷政策的文件。《指导目录》将企业类型划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限制类项目划分为新建项目和可升级改造现有生产能力类,新建项目禁止投资,且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可升级改造现有生产能力类,国家进行分类指导,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淘汰类项目金融机构要停止各种类型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自此银行资金投向开始有了明确的行业限制。

二、房地产和资本市场

  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首次明确贷款的发放与使用应当以真实的经济交易为依托,不得将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不得套用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2021年《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再次明确:
  为防止个人经营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借款人资质审核、信贷需求审核及贷中贷后管理等。
借款人资质核查
  借款人资质核查:不得向空壳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尤其须谨慎;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相关信息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

三、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

  2010年《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贷款要与项目对应
  2011年发布的《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新增贷款不可贷规定:
    1)、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2)、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
    3)、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4)、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最后,东方融资网提醒大家,获得贷款后需要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做到专款专用。如果是企业,需要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如果出现重大变动,需要向银行提出报备,切忌因为违规用贷被银行“抽贷”或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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